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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县法援中心帮助老人解决赡养纠纷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10-08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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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赡养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人】: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 郑永晶

    【案情介绍】:

    龙南县汶龙镇某村村民陈某(男、1938521日出生)生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这本应是个其乐融融的家庭,然而四个子女不给这个古稀老人分文生活费,由于老人年老体弱且疾病缠身,长期需服药治疗,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老人困苦不堪。20146月,老人又被查出患有反流性食道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后去赣州做手术花费了几万元,所用费用除医疗报销外,其余的医疗费算是被四个子女分摊承担了。因为承担了医疗费,儿子们经常指着老人的鼻头大骂,说老人年轻时逍遥风流,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如今能带父亲看病,实在是看“天面”,似乎他们不赡养父亲是“有情可原”的。老人的病情虽然得到了控制,但还得常常吃药,老人靠每月领取80元的低保收入和女儿三时四节给的节日钱艰难度日。20154月,身体的虚弱,有一餐没一顿的窘境让绝望的老人拖着疾病走进了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他要把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这位不幸的老人,耐心听完老人的倾诉后中心批准了老人的申请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被指派办理该案的是精诚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人员郑永晶,他认真仔细分析了案情,找出本案矛盾焦点,理顺了本案的纠结,并依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归纳出解决矛盾的思路。承办员本打算以非诉讼调解方式解决老人与三个儿子的纠纷,多次来到老人的家中,带着老人一起到其三个儿子家进行调解,但老人与三个儿子的矛盾已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调解无果而终。于是,承办员决定通过诉讼为老人解决困难,耐心对老人讲解了法律能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并在老人面前作了案情分析,似懂非懂的老人听后精神了许多,露出了久违的笑容。2015420,承办员代理老人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向四个子女提出两个诉求:一是四个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给老人,其中大儿50元(身体有病,比较困难),次儿支付150元、三儿支付250元,小女100元,每月共计550元,这样基本上能达到老人生活的要求;二是已经产生的医疗费1219元和今后看病所需的医疗费由四个子女分摊,按每月赡养费数量的百分比分摊。20157月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决,判决大儿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二儿、三儿均支付150元,小女100元。大家均表示服判,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老人还是比较满意。

    【案件点评】:

    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面对社会公德于不顾,法律义务于不尽的无良子女,生活无着的老人无奈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承办人首先考虑农村尽量不诉讼的风俗,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想以非讼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但终因家庭双方积怨太深而未调解成功;其次,承办人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理顺相关法律关系,不得已通过诉讼较好地实现了受援人诉求,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此案公开开庭审理,给一些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相关人员上了一场很好的法制课,不仅批评教育了几个不孝当事人,更教育了前来参加开庭的更多村民,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作用。(县法援中心:钟明辉  廖彤彦)